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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
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
97年5月20日教育學院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6月11日花師教育學院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6月20日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核備
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爲促進輔導區國中、小學特殊教育之研究與發展,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第43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7條與27條辦理,於花師教育學院下設置特殊教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: 一、協助輔導區教育行政主管單位有關特殊學生之鑑定、安置、就學及輔導等工作。 二、提供輔導區內家長、教師、與相關行政人員有關特殊教育法規及疑難問題之諮詢。 三、協助輔導區發展特殊教育教材教法。 四、協助特殊學生家長解決親職教育相關問題。 六、辦理特殊教育教學實務問題研討與研習。 七、辦理其他有關特殊教育推廣事宜。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本校花師教育學院院長徵擇具特教專業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,陳請校長聘任之。中心主任綜理中心相關業務,任期3年為一任,得連任一次。中心依業務需要,得置助理若干名,辦理教育部委託之計畫及行政業務。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以教育部補助輔導區特教經費為主,並得接受國內外、公私立機構委託,或與其合作,進行各項特教研究、輔導、推廣或相關活動,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。 第五條 本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送行政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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